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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21种轻微违法不罚款不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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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0: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公安局发布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昨日,市公安局发布《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其中,21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具备相关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不罚款不记分。基准即日起施行,市公安局2011年3月4日发布的《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重庆晚报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人士,并对基准内容进行了摘录。

此外,市交巡警总队启动文明行车承诺卡全市派送活动,8月到10月,如果驾驶员承诺文明行车,且爱车在此期间无违章记录,就可能获得价值100元的加油卡。

抢险救人轻微违法

基准规定,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警告教育后改正的,不罚款,不记分。

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或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道路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并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现场查证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并及时改正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警告后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或者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警告后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机动车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驾驶人在禁鸣区域无意识短促鸣号的。

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经警告后及时改正的。

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未按顺行方向停留的。

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这些行为要处罚

不按规定用安全带

基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车辆鸣笛

驾驶机动车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遇紧急情况时,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交通信号

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驾驶摩托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基准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校车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

休息超载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车辆号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交通事故

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

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

其他规定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机动车尾气冒黑烟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过错导致群伤事故

基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暂扣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轻伤2人以上,且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人以上,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且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负次要责任的。

基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的,可处暂扣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且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群伤事故,不构成犯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3、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4、严重超载驾驶的。

超速一倍带病驾驶

基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超速驾驶

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未达100%,且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驾驶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带病驾驶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酒驾受罚再次酒驾

基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机动车造成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千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基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驾照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除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事故逃逸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轻微伤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伪造号牌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行人乘车人 这些行为罚款

不使用安全带

最高罚款十元

基准规定,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上下车的。

马路上搞表演

可以罚二十元

基准规定,行人及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行人扒车的。

行人强行拦车的。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

对于基准里的违规停车罚款内容,市交巡警总队相关工作人员昨日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驾驶员乱停车是因为停在路边比停进车库或停到指定位置方便,且不用交停车费。如果违法停车不罚款,就使驾驶员的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现在对乱停车实施罚款,就是为增加驾驶员的违法成本,使城市道路更通畅。

此外,基准还对超速行为进行了严处。该工作人员解读,之所以处罚较重,是因为超速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近期我市发生的几起重大交通事故,都与超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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