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于:车盟网
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前天,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交强险”再次引起了我省广大机动车主及准车主的高度关注。昨日,就读者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常务副主任邹战先生。
据邹主任介绍,“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2006年7月1日起,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没有投保不准上路行驶,否则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强制投保“交强险”,并处以应缴纳保费两倍的罚款。这就解答了读者提出的谁来检查“交强险”投保与否以及未投保上路行驶的处罚力度问题,即只有交警有权检查“交强险”投保与否,罚款数额为应缴保费的两倍。另外还特别指出,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倘若车主认为6万元不足以保证自己完全规避因事故带来的民事赔偿风险,那还可以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附加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可以对“交强险”的保额给予补充。也就是说,在事故赔偿金额超过“交强险”的6万元责任限额时,商业三责险便介入赔付。
当然,对于已经购买商业三责险,且保单7月1日尚未到期的机动车,原保单继续有效。但邹主任也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随身携带未到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以随时备查,在保单到期后及时续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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