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福州市晋安区西园村双安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文飞 委托代理人:翁旭明 联系电话:28***19 130*****0583 所在地址:晋安区金鸡山路27号 联系电话:873***7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立即解除该强制措施。 本人翁旭明(身份证号:35010******34514)于2006年12月份就已向福建省公路管理局法规科及晋安稽征所有关人员咨询过他们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他们均一致答复《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在我提出该条例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时,他们也未能就此事项作出答复。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第一款之规定,我的两辆车闽A-X3**5和闽A-L0**7没有交纳养路费的义务,并向上述单位给予告知,我的认为若有错请向我送达法律文书,我将以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结果为准。(注:此过程有录音录像为证。) 直到2007年4月20日晋安稽征所向我送达了一份《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我就其到晋安稽征所进行了陈述、申辩,他们也做了笔录,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州稽征处有关领导也知道了这件事。而后,他们也未对此事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然而2007年9月14日上午十点左右,当我驾驶闽A-L0**7小面包车途经六一路立交桥桥面时福州稽征所工作人员,以我“欠公路规费”为由要求扣车,我便把此事的过程详细地向工作人员说明。但福州稽征所工作人员向我告知:“我可以上法院告或向任何政府部门告。”说完便强制把我的车拖走了。 综上所述,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福州稽征所对闽A-L0**7小面包车采取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立即解除该强制措施。 1、2006年12月25日我致电晋安稽征所电话录音。 2、2006年12月25日我致电福建省公路局法规科电话录音。 3、2006年12月28日我致电晋安稽征所电话录音。 4、2007年1月5日我致电福州稽征处稽查科电话录音。 5、2007年4月24日我致电晋安稽征所电话录音。 6、2007年4月24日我致电福州稽征处稽查科电话录音。 7、2007年9月14日下午我到福州稽征所了解情况的现场摄像。 8、2007年9月17日上午我到福州稽征所与邹副所长理论的现场摄像。 二、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指定停放)凭证KNO、0193580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福建省交通厅出具的《解除扣车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书》收件单一式两份。 四、晋安稽征所向闽A—X3**5车主送达的案号为0000043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我就晋安稽征所向闽A—X3**5车主送达的案号为0000043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陈述、申辩材料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