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发表 2007-12-11 20:26:00
"当务之急,每一位爱国之士、有学之士、正义之士都要一同“拒缴养路费”,大家齐心协力地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
楼上所言极是,坚决拒缴养路费!!!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我们万众一心冒着镰刀斧头帮(全国征稽单位)的炮火前进"
需要有一视同仁的公共福利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公共资源属于这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土地、矿产、国家的社会设施、市场等,这些公共资源不能作为为某一个群体的“私有”资产用于经营、收益。作为绝大多数的“非公公民”部分,几乎没有公共福利的同时,却承担着各式各样的费、款、税;另一方面,有这样一个群体,有稳定的工作,超高“工资”,无所不有的福利和保障,…… ,到底怎么啦? 中国几乎没有一视同仁的公共福利,这是不公平的!
在此,大家需要弄明白的很重要的两点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为止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立法解释(去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在媒体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表示“燃油税出台前养路费合法”,仅仅是部门负责人在回应公众的舆论,不是立法解释,法的解释有其特定的体例和规范。)2、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为止也未就其作出司法解释。因此,养路费的违法征收是的的确确、实实在在地是个绝对值。
就合理性而言:国家长期以来都在向全社会开征26个税种,道路作为社会最基础的公共设施,理应由公共财政形成专项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更何况国家长期以来还专门向有车者开征了车船税、购置税、燃油增值税……等,再说了国家目前为止还没有取缔“通行费”,养路费的征收确实没道理。
就法治社会而言:当前稽征单位征收的养路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之明文规定。请问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要不要建设???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因此广大车主完全可以拒缴养路费,因为有法律为你们撑腰,党中央的大政治为你们撑腰。拒缴养路费的车主们是依法办事,应该无所畏惧,用良知去捍卫社会的公理与正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院以国务院至今未出台相应公路养护资金费改税的实施办法为由,所以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养路费。”——这种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规定的错误理解。不开征新税种就不能在其他税收(26个税种)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中预算并拨付公路养护资金来养护公路吗?必须明确的是,根据:“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公路作为社会最为基础的公共设施,理应由国家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品质优良的公共产品,即使不另向车主开征任何税,国家也负有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的义务。不过,这时或许有人会问:“有机动车的人若不交公路养护费用的话,用上了没有机动车的人纳税的钱养路,这样公平吗?”事实上,有机动车的人比没机动车的人多交的用路方面的费用可多了:首先是国家长期以来都在向机动车车主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燃油增值税……等等,除此之外国家还可向机动车所有人开征新税种。其次,收费公路的大量存在,机动车便用者在缴纳通行费时也算是再次地支付用路费用了吧!
总之,截至今天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下,征收养路费这一行政行为属违法是个的的确确、实实在在的绝对值。
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可是利益集团却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暗渡陈仓,使自己率先实现了共产主义;真正辛勤劳动、努力奋斗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辛勤的劳动果实除了法定的付出外,剩余的仅有的“劳动果实”却被利益集团以各种名目强行劫走!造成绝大多数的广大非公人民群众长期处于水深火热!!!
令人遗憾的是:中国没有一家法院真正有勇气地做到司法独立,司法不独立,何来司法公正?!
“什么是民生?首先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基本权利。民生的最大问题就是民众的权利问题,权利问题都没有解决好,财产权的问题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根本谈不上民生。”就在物权法通过后不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应约为本报法治周刊撰文,解读“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他说:“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始终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关注民生,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呼吁全国公民依法抵制各种不合法的“强拿硬要”!
最残酷的伤害是流行的虚伪凌驾于正义善良的良知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