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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车友会张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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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1: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为规范“长安车友会”的管理,依据信息产业部相关正常和规定,制定本论坛“规则张贴制度”。
二、上网使用者点击社区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做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三、论坛采用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相结合的模式,帖子经过版主人工审核后才能正常显示。
四、为了更好的促进互联网事业的发展,请广大用户务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者论坛管理员 及版主有权在不通知作者情况下立即删除,作者将受到警告,警告无效或严重违反以上规定的将被取消发帖一周以上或删除账号:
   4.1. 遵守相关法规,严禁发表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2. 使用文明用语,不得张贴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言论。
   4.3. 不得张贴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证实的权力仅限于国家的相关机构和官方媒体。个人的经历不能作为消息真实的理由。
   4.4. 不得张贴与所在论坛主题无关的消息、言论和图片。
   4.5. 未经论坛管理员同意,不得张贴带有商业性质的内容或任何形式的广告,不得张贴本公司以外其他网站的链接。
   4.6. 不得恶意灌水。内容相同的帖子不得一文多发。
   4.7. 不得在帖子中(标题和内容)加入各种奇形怪状的符号。
   4.8. 转贴文章应注明原始出处和原作者。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内容,在不需要通知和解释的情况下,管理员以及版主有权予以删除,并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封帐号处理。

发表于 2007-9-15 1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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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2: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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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5 15: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定要支持工作哦!
发表于 2007-9-15 21: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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