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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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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潘 于 2007-8-20 17:41 发表 好多天没见小猫了。<br style="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
老潘,你是不是又想挨抽了
原帖由 完美疯猫 于 2007-8-20 21:00 发表 强烈鄙视5楼四只手指
支持,以后大家都不要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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