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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条例》:第一个机动车强制险种 未投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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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 20: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于:车盟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照规定投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条例》还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原商业保单备查。原保单保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依然可以自主选择继续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以获得更充分的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但如果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等情形,投保人可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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