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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暂不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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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10: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7月1日起,“好司机”投保交强险将获得保费优惠,而交通肇事的司机则面临增加保费。昨天,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案正式出台,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从7月1日起,交强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费率浮动,上下浮动最大幅度为30%。据悉,交强险费率浮动只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据悉,目前,广东省的车险信息平台正在紧张建设中,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在信息平台正式启动前,将通过“手工方式”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

  下浮比例扩大上浮比例缩小

  据悉,从7月1日起实施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改变了《草案》中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机制,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这也意味着,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暂时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的浮动,从而大大缩小了交强险费率上升所涉及的人群。

  根据办法,交强险费率浮动分为A1~A6共六个档次,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上下浮动的最大幅度为3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保费将下浮3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强险保费上浮30%;上一年度仅发生一次有责但不涉及死亡的交通事故,保费仍为1050元(详见表)。

  和《草案》相比,正式公布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扩大了下浮的比例,如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同时,缩小了上浮的比例,如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至10%。

  费率上浮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昨天,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进一步解释,交强险费率上浮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责,一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也就是说,如果上一年度机动车虽然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但都是对方负全责而自身无责,且保险公司没有赔款,在续保时,该机动车的交强险保费不上浮。同时,对上年度只发生无责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不管是否有理赔,仍享受保费下浮优惠。

  另外,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费率浮动随“车”不随“人”

  根据办法,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对象是“机动车”,而不是“驾驶人”,这也意味着,如果一辆机动车在上一年度发生了有责交通事故,虽然是“不同车主”所为,但都将直接影响机动车7月1日以后的交强险保费。

  袁力表示,交强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据了解,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北京、浙江等七个省市建立了车险的联合信息平台。记者昨天从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广东省的车险联合信息平台正在紧张建设之中,在车险信息平台推出之前,保险公司将先通过“手工方式”共享车险信息,从而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

  保险商应出具费率浮动告知书

  办法要求,当车主到保险公司续保时,保险公司在完成保费计算后,在出具保险单之前,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在投保人签章确认后,保险公司才能出具保单。如果投保人对此有异议,保险公司还应告知其有关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特殊情况的费率浮动方法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2.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费率不浮动。

  4.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费率不上浮。

  5.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6.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费率不浮动。

  7.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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