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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放弃追偿权不能获得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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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22: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擅自放弃追偿权不能获得赔偿案例分析

摘于:车盟网

武汉市王某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 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年10月16日,王某在驾车途中不慎与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相撞。“富康“ 车与货车各有损失(王某损失约8000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货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王某因考虑到自己的车投了保险,于是便与货主约定双方责任自负。随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

司了解实情后以 “王某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对此感到不能理解,遂引起争议。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依此来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名义向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

求赔偿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故此,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应由保险人来决定,被保险人是无权决定的。
   
    结论
   
    财产保险中,保险财产由他人致损后,被保险人不能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应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另外,要提醒被保险人的是,

保险合同订立后,遇到问题须与保险人协商决定,不可擅作主张,以免到时投了保却不能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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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6-12 20: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来谈谈感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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